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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2-07 浏览:3784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四、监督管理
(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专业: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是     □否
是否申请评审:      □是     □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民营  □私营  □合资  □独资  □其它
安全管理机构
 
员工总数
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人
特种作业人    员
人
固定资产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倒班情况
□有  □没有
倒班人数
及 方 式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自评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
本次自评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 □无
如果企业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如果已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请注明证书名称和发证机构:
 
 
 
 
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主要成员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职称
电话
备注
组长
 
 
 
 
成员
 
 
 
 
 
 
 
 
 
 
 
 
 
 
 
 
 
 
 
 
 
 
 
 
 
 
 
二、企业自评总结
1.企业概况。
2.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及取得成效。
 
三、评审申请表
1.企业是否同意遵守评审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
□是  □否
2.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3.企业自评得分:
4.企业自评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5.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安监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自评报告填报说明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章。
“所属行业”主要类别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专业”按行业所属专业填写,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按标准确定的专业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等。
“企业概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伤亡人数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本企业规模(产量和业务收入),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时,应填写“评审申请表”,表格中“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栏内,如无上级主管单位,应填写“无”。
“评审申请表”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主要是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一级企业的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二、三级企业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应由相应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分部出具意见。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报告
 
 
 
 
 
 
 
 
 
 
申请企业:                              
评审单位:                              
评审行业:            专业:            
评审性质:            级别: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评审报告表
评审单位情况
评审单位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评审小组成员
 
姓    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    话
备注(证书编号)
组长
 
 
 
 
成员
 
 
 
 
 
 
 
 
 
 
 
 
 
 
 
 
 
 
 
 
 
 
 
 
申请企业情况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评审结果
评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
评审得分:
评审组长签字:
 
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评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组织单位意见:
 
                                            (评审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制度文件评审综述:
 
现场评审综述:
评审扣分项及整改要求(另附表提供):
 
建议:
评审组长:                    审批人/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单位盖章
评审报告首页评审单位填写名称并盖章。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1.证书编号规则为:地区简称+字母“AQB”+行业代号+级别+发证年度+顺序号。一级企业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二级、三级企业无地区简称,二、三级企业的地区简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级别代号一、二、三级分别为罗马字“Ⅰ”、“Ⅱ”、“Ⅲ”;顺序号为5位数字,从00001开始顺序编号;行业代号如下表:
 
序号
行业
代号
1
金属非金属矿山矿山
KS
2
石油天然气
SY
3
选矿厂
XK
4
采掘施工单位
CJ
5
地质勘查单位
DZ
6
危险化学品
WH
7
化工
HG
8
医药
YY
9
烟花爆竹
YH
10
冶金
YJ
11
有色
YS
12
建材
JC
13
机械
JX
14
轻工
QG
15
纺织
FZ
16
烟草
YC
17
商贸
SM
 
例:
(1)2014年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AQBJXⅠ201400001
(2)2014年北京市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京AQBJX Ⅱ 201400001
(3)2014年北京市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京AQBJX Ⅲ 201400001
2.“×级企业”中的“×”为“一”、“二”或“三”。
3.“(×××××)”中的“×××××”为行业和专业,如“冶金炼钢”或“冶金铁合金”等。
4.有效期为阿拉伯数字的年和月,如“2017年3月”。
5.证书颁发时间为阿拉伯数字的年、月、日,如“2014年3月10日”。
6.二维条码图形为证书颁发单位名称和证书印制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7.证书印制编号为9位数字编号和1位数字检验码。
 
 
 
 
 
 
 
 
 
 
 
 
 
 
 
 
 
 
 
 
 
 
 
 
 
 
 
附件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说明:
1.×为级别,大写数字“一”、“二”、“三”;括号中为行业。
2.牌匾编号与证书编号一致。
3.发证时间与证书颁发时间中的年、月一致。
 
 
 
 
 
 
 
 
 
 
 
 
 
附件5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证书编号规则为:地区简称+字母“AQB”+“XW”+发证年度+顺序号。顺序号为6位数字,从000001开始顺序编号。
例:2014年的北京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京AQB XW 2014000001。
附件6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说明:
1.牌匾编号与证书编号一致。
2.发证时间与证书颁发时间中的年、月一致。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皖安监规〔2014〕133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分工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政务窗口受理、审定、通告,并由组织评审单位在政务窗口颁发证书、牌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定通告,并确定颁发证书、牌匾发放。
(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由县级安全监管局通告,确定颁发证书、牌匾的发放。
二、严格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条件
(一)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条件
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直接委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能力的安全生产行业组织、社团组织和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评审组织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法人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从事评审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二)标准化评审单位的条件
我省安全评价乙级机构可在规定的评价业务范围内,自行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
其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法人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其中,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5名以上能满足有关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要,并通过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标准化评审能力在职的评审人员;配备负责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评审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具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标准化评审人员的条件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通过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时接受复训。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省、市安监局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评审人员要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根据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以保障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规范程序,确保评审质量
(一)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要按照“自评、申请、评审、通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企业自评后,自愿申请评审。
(二)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集中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安全监管局窗口审核、通告,并由窗口集中办理发证、颁发牌匾工作。
(三)评审组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要在审核评审报告过程中,按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抽查,以确保评审质量。
四、严格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取得标准化证书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送原评审组织单位。
(二)建立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达标免审机制。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3年)满后,符合《办法》第三条:评审程序“期满复评”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换发标准化证书。
(三)实行达标企业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视情取消其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评审。标准化达标等级被取消的,由原发证单位发出通知,收回证书、牌匾。
五、明确职责,规范评审运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规范管理,促进评审工作规范运作。要将评审单位作出的评审报告质量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评审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报告形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建立对现场评审人员的工作评价制度,增强现场评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报告,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有违规违纪的其他行为的评审人员,依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视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违规获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严禁参与评审、组织评审工作。对违规参与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一)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局、各组织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原印发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考评等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要抓紧修改、完善和细化,确保我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已宣布下例190号文件作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服务规则,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六)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2.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
3.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4.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
5.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后,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三)评审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 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
5. 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评审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应当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1名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质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
4.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六)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6.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
3.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练掌握非煤矿山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和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协助开展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指导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等知识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承担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已宣布下例145号文件作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已宣布下例84号文件作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刘涛,010-644637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六、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九、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 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四、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五、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和2008年1月31日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已宣布下例151号文件作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见附件一)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二、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实施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体系。烟花爆竹企业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并实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
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今后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年内应实现达标;至“十二五”末,力争2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3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达标计划时间表,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三、认真组织宣贯,正确理解把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产区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宣贯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评审人员,以及所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自评人员进行宣贯和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要对每一名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在评审工作中熟练掌握、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烟花爆竹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提高全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和有关要求,为开展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企业自评奠定基础。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评审质量管理机制,提高评审组织能力和评审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对烟花爆竹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等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必要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把着力点放在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注重工作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五、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全面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是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行政许可等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等扶持鼓励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标准化未达标和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后,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四是做好与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衔接,对已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81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的企业,视同新标准的标准化三级企业管理,待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企业。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名单、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来源:国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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